
(来源:南宁市工商联)
对本次专项行动查办纠治问题的时限范围怎么把握?
答: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、纠治近年来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和案件。对企业反映强烈、社会影响恶劣、长期以来未得到纠治的案件和问题,各地结合实际,也应当进行排查和纠治。
事业单位改革后,之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授权、受委托组织,大多调整为不得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,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。其中个别单位“三定”规定明确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,对其单位人员是制发辅助证还是行政执法证?
答: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制发行政执法证的,但如果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受委托开展执法的,可以为本单位在执法岗位的正式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。
如何让行政执法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”,做到该严则严、当宽则宽,既不缺位也不越位?
答: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、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。在行政执法当中,要体现对各类主体的平等保护,严格依法平等适用,不能违背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,不能仅仅为了让执法有温度而突破法律底线,所以要坚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。规范执法不是执法越宽越好,更不是不执法,而是依法该严则严、当宽则宽,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,要坚决落实“四个最严”的要求,以“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”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。要让行政执法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”,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。
来源:自治区司法厅
编辑:吴冬梅
校对:刘 迪
审核:孙显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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